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及加重处罚情节:
1、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行为构成犯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
2、破坏重要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者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3、加重处罚事由包括破坏重要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;特别加重处罚事由包括致使报废、丧失使用效能、战时破坏、重大损失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破坏行为。
法律分析
一、破坏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
1、我国机关对于涉嫌构成破坏武器装备罪的案件,进行立案追诉的标准为: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行为,原则上就构成此罪。犯此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2、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
第三百六十九条,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破坏重要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战时犯前两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二、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罪加重处罚情节是什么
1、加重处罚事由
破坏重要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罪的,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。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,是指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。重要军事设施,是指指挥中心、大型作战工程,各类通信、导航、观测枢纽,机场、港口、码头,大型仓库、输道、采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。重要军事通信,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,战时通信,抢险救灾中的通信,执行这样航行、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。
2、特别加重处罚事由
犯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,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,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;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;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;因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致使战斗、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,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。
结语
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,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行为,原则上就构成此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九条,犯此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破坏重要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加重处罚情节包括破坏重要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等。特别加重处罚情节包括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、丧失使用效能以及造成战斗、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。
法律依据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20修正):第二编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破坏重要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战时犯前两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20修正):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罪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、军用物资资敌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法(2020修订):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持有、使用人民武装专用标志、警械装备、证件、印章的,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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